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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海公積金可一年一提了 每月5日至20日辦理提取

作者:公積金 時間:2011年11月23日 信息來源:中國臺州網(wǎng)

     浙江在線11月23日訊  臨海市民等候多年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終于千呼萬喚始出來。

    臨海市住房公積金存貸比自從今年6月份起三年來首次下降到90%以下后,9、10月份存貸比已分別下降到84.49、83.06,已具備了實行一年一次提取還貸政策的客觀條件。

    11月18日,臨海市住房改革委員會在其網(wǎng)站公布了《關(guān)于實行貸中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還貸業(yè)務的通知》,規(guī)定從今年12月開始,啟動貸中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自住住房按揭貸款的業(yè)務。

    《通知》明確了三個提取條件:借款人或配偶因購建自住住房,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商業(yè)銀行按揭貸款(以下簡稱住房按揭貸款)滿12個月,目前正常還貸且尚未還清的;借款人在申請?zhí)崛∽》抗e金前12個還款月度內(nèi),信用記錄良好,無跨月逾期或月內(nèi)逾期還貸累計不超過2次的;借款人及其配偶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

    《通知》對提取金額及順序進行了約定,提取住房公積金金額不得超過借款人12個月內(nèi)實際償還的貸款本息總額(提取金額至千元)。如借款人同時償還多套住房按揭貸款的,只能享受其中一套住房按揭貸款提取住房公積金還貸,且優(yōu)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順序為先借款人,后借款人配偶。

    如果是異地住房按揭貸款,且配偶一方為非臨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那么分為三種情況對待:1.申請人以配偶為借款人,借款人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需提供住房貸款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證明;2.申請人及借款人均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地管理中心未實行貸中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還貸業(yè)務的,需提供住房貸款所在地管理中心出具的未實行貸中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還貸業(yè)務的證明;3.申請人及借款人均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地管理中心已實行貸中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還貸業(yè)務的,需提供住房貸款所在地管理中心出具的提取證明。

    住房公積金提取辦理時間為每月5日至20日(法定節(jié)假日除外),采用與首次還貸月份對月提取的辦法,未達到或超過相對月份的,不予辦理。辦理時,需提供借款合同、購房合同或契證、以及身份證、結(jié)婚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并提供申請?zhí)崛∏?2個還款月度的住房按揭貸款還貸明細清單(加蓋銀行印章)。

    作者:張超 馮年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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